调委会介绍
人民调解特点
调解工作流程
调解程序
当事人权利及义务
调解员工作纪律
调解室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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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省诉源治理咨询服务中心)是司法局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十九大精神,认真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在民营企业座谈会上的重要讲话和关于民营企业发展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按照国家司法部《关于充分发挥职能作用为民营企业发展营造良好法治环境的意见》的工作指引,于2018年9月30日依法审批正式设立。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广东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调解法>办法》及司法局有关人民调解委员会统计公告制度的规定和要求,向司法机关提交有关公告材料进行统计,报告司法局,通报人民法院,定期向社会公布。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是目前广东省唯一的专注解决经济纠纷的人民调委会,是解决平等主体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发生的经济权益纠纷的司法调解机构。

经济纠纷人民调解委员会(广东省诉源治理咨询服务中心)专注于司法科技创新,在法院诉源治理的体系框架下,以法院权威司法区块链电子证据平台建设为基础,基于法院的授权及指导,开发、运营金融债权诉源治理服务平台,面向海量逾期债务,实现高效、合法、合规的多元处置。已在银行、消费金融、助贷等金融机构不良资产业务中落地。

获得了广州互联网法院、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及北京各区法院、北京互联网法院(国内2/3互联网法院)的授权和指导。获得了广东、江西、福建、陕西、河南等多个省市法院初步认可。


(一)人民性

人民调解是在社会主义国家人民民主专政的条件下产生并发展起来的;人民调解员由经人民群众选举或接受聘任,并具有一定的政策法律知识的人担任;调解的民间纠纷是人民内部矛盾;调解的依据是国家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社会公德;调解的目的是平息人民群众之间的纷争,增强人民内部团结,维护社会稳定,实现群众自治。


(二)民主性

人民调解通过人民群众自我教育、自我管理、自我服务,化解自己内部的矛盾纠纷,是社会主义国家人民当家作主、行使管理社会事务民主权利的重要体现。人民调解坚持平等 自愿的原则,不强行调解。人民调解运用说服教育、耐心疏导、民主讨论和协商的方法,在查明事实,分清是非的基础上,依法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


(三)自治性

人民调解坚持合法合理原则和不限制当事人诉讼权利原则。人民调解委员会无权强迫任何一方当事人接受调解或履行义务,更无权对当事人的人身或财产采取强制性措施。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于人民调解协议,当事人应当履行,但如果一方当事人反悔,则允许另一方当事人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调解协议没有强制执行的 效力,这体现了人民调解的自治性。


(四)准司法性

人民调解是在依法设立的人民调解委员会的主持下进行的司法活动,不是群众自发的活动。人民调解委员会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调解民间纠纷,不得超越其职权范围。人民调解以事实为根据,以法律为准绳,判明是非,明晰权利义务,帮助当事人达成调解协议,并且接受司法行政部门和人民法院的指导与监督。


(一)人民调解委员会不得受理调解以下纠纷:

1、法律法规规定只能由专门机关管辖处理的;

2、法律、法规禁止采用人民调解方式解决的;

3、国家机关、仲裁机构已经处理或者受理,且未委托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或者邀请人民调解委员会协助调解的。

如当事人一方明确拒绝调解的,不得调解。


(二)人民调解期限:

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纠纷,一般在受理三十日内调结;行业、专业领域的纠纷应当在受理六十日内调结。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调解的,人民调解委员会和当事人可以约定延长的期限;不能约定延长期限或者超过约定期限仍未达成调解协议的,视为调解不成。法律、法规、规章对调解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人民调解协议书: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调解协议的,可以制作人民调解协议书。当事人认为无需制作调解协议书的,可以采取口头协议方式,人民调解员应当记录协议内容并填写人民调解口头协议登记表。

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调解协议,具有法律约束力。双方当事人认为有必要的,可以自调解协议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向法院或调解各方共同指定的仲裁委申请司法确认。经依法确认有效的调解协议,一方当事人拒绝履行或者未全部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过强制执行。


一、纠纷当事人享有以下权利;

(一)自主决定接受,不接受或者终止调解;

(二)要求有关调解人员回避;

(三)不受压制强迫,自主表达真实意愿,提出合理要求;

(四)自愿达成调解协议;


二、纠纷当事人承担下列义务

(一)如实陈述纠纷事实,不得提供虚假证据;

(二)遵守调解规则

(三)不得激化矛盾或有过激行为

(四)自觉履行调解协议


调解员调解纠纷,必须遵守下列纪律:

一、着装整齐,佩戴工作证;

二、不得收取费用

三、不得限制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

四、不得徇私舞弊;

五、不得对当事人压制、打击报复;

六、不得侮辱、处罚纠纷当事人;

七、不得泄露当事人私隐;

八、不得吃请受礼;


一、下列人员不得进入调解室参加调解活动:

(一)酗酒的人;

(二)携带凶器或其他危险物品的人

(三)赤膊、赤脚或者穿背心、拖鞋的人;

(四)其他有可能妨碍调解秩序的人;


二、调解纠纷时,当事人及旁听人员应当遵守下列规律:

(一)不得随意走动;

(二)不得有喧哗、哄闹和其它妨碍调解活动的行为;

(三)不得吸烟和随地吐痰;

(四)对调解室的调解活动有意见;可在调解活动结束后以书面或口头形式提出,或向上级机关投诉,不得当场与调解员发生争吵;

(五)对于违反调解室纪律的人,调解主持人(首席调解员)可以责令其立即退出;